身份证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暂住证、临时居住证明或蓝印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证明原件;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证明应当注明:1)该部队为驻沪部队;2)该申请人的身份证号;3)该申请人的居住地址。
(注:A、现役军人申请驾驶证时,若无本市《居民身份证》的,凭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及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证明申领驾驶证的,只可申请小型车驾驶证、小型自动档汽车驾驶证。B、军警换证须确认申请人除此领取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年龄已满18周岁。)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人士的入境证明是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台湾籍人士的入境证明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香港、澳门人士的入境证明是指回乡证原件和复印件。
境外人士的居留证明是指公安机关核发的境外人士在沪居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无《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份证明参照境外人士,为护照和暂住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